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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6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旭梅与王某1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旭梅,王某1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6民初497号原告陈旭梅,女,汉族,1971年12月30日生,贵州省六盘水市人,住丹寨县。被告王某1,男,苗族,2001年1月10日生,贵州省丹寨县人,住丹寨县。法定代理人王某2,男,苗族,贵州省丹寨县人,住丹寨县,系被告王某1的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旭梅诉与被告王某1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旭梅以被告王某1已向其赔偿3300元,诉讼目的已经实现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旭梅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旭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旭梅负担。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毅(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