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98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陈成龙与陈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龙,陈金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9805号原告:陈成龙,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陈金花,女,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陈成龙与被告陈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陈金花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庭审中,原告自愿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陈金花立即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月25日,被告陈金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未载明借款期限及利息。被告陈金花未返还借款,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金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陈成龙借款本金1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陈金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项海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超霞代书记员 陈思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