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执5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射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刘军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射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5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射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同仁路141号。法定代表人:刘发均,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军,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执行射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刘军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军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账号为6222340053339908的账户。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军在中国工商银行622234005333990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62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林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启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