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2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潘忠政与潘海光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忠政,潘海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82执221号申请执行人:潘忠政,男,汉族,连州市人。委托代理人:胡继纲,男,系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韬,男,系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潘海光,男,汉族,连州市人。潘忠政与潘海光健康权纠纷一案,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8民终20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潘海光没有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潘忠政于2017年5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潘海光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完毕(2016)粤18民终202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查证,被执行人潘海光没有银行存款,没有车辆、房屋、工商等登记资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潘海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882执2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新生审判员 曹俊杰审判员 唐贯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骆锦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