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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郑洁明开设赌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洁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806号罪犯郑洁明,男,1984年5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龙新刑初字第7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洁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拘役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11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追缴被告人郑洁明赃款人民币1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26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6)闽04刑更30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郑洁明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8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洁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1922分。2015年12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2192分,表扬3次。本次减刑前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2000元,退出赃款人民币16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批表、福建省行政没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洁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洁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金  生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