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75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滑县珩宸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常江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珩宸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常江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7574号原告:滑县珩宸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上海城。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瑾,女,1982年12月9日生,住滑县,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常江涛,男,1988年4月16日生,住滑县。原告滑县珩宸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常江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滑县珩宸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滑县珩宸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路晶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