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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民初29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09

案件名称

王青山与被告富锦市长安镇高家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山,富锦市长安镇高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82民初2952号原告:王青山,男,195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文化社区。被告:富锦市长安镇高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富锦市长安镇高家村。负责人:姚洪田,男,系该村支部书记。原告王青山与被告富锦市长安镇高家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青山,被告富锦市长安镇高家村村民委员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青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电影放映费158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在1989年至1990年给被告放映电影期间,被告共拖欠放映费1587元。为此,被告于1990年12月28日出欠据一张,该欠据由王海峰盖书写,盖有其名章,并由村委会加盖了公章。原告在其后的十余年间,年年催要,但被告均已种种借口推托,至今没有给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587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富锦市长安镇高家村村民委员会未向本庭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条证明,经本庭审查核实,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查明以下事实:在1989年至1990年,原告王青山给被告富锦市长安镇高家村村民委员会放映电影,被告共欠劳务费1587元。被告于1990年12月28日出据欠据证明一张,该欠条由王海峰书写,盖有其名章,并加盖被告的公章。原告常年向被告索要劳务费。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王青山提供的欠据能够确认与被告富锦市长安镇高家村村民委员会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合同成立并生效。劳务合同,提供劳务的人负有提供约定劳务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负有给付约定报酬的义务。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提供劳务,被告负有给付报酬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587元劳务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富锦市长安镇高家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青山劳务费158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富锦市长安镇高家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丽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梦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