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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汤凤鸣、五莲县祥伟机械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凤鸣,五莲县祥伟机械加工厂,刘祥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1执776号申请执行人:汤凤鸣。被执行人:五莲县祥伟机械加工厂,住所地五莲县高泽镇西楼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86566079-9。代表人:刘祥伟,厂长。被执行人:刘祥伟。申请执行人汤凤鸣与被执行人五莲县祥伟机械加工厂、刘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的(2017)鲁1121民初14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汤凤鸣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300000元、利息162000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68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五莲县祥伟机械厂、刘祥伟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五莲县祥伟机械厂、刘祥伟在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情况,被执行人五莲县祥伟机械厂、刘祥伟名下无车辆、无存款。经查询被执行人五莲县祥伟机械厂、刘祥伟的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其厂房、设备已在另案件中进行了查封,且正在拍卖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汤凤鸣告知了对被执行人五莲县祥伟机械厂、刘祥伟的财产查询情况并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间内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五莲县祥伟机械厂、刘祥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五莲县祥伟机械厂、刘祥伟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振环审判员  王佃凯审判员  范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