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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官静与高杰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官静,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1204号申请执行人:官静,女,1965年3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高杰,女,1965年9月19日生,汉族,无业,户籍地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官静与被执行人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5)瓦民初字第4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欠款9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 成代理审判员 张 丽代理审判员 刘孝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思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