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易冬容、梅玉霞等与黄州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冬容,梅玉霞,梅晓霞,梅勇,黄州区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02民初1517号原告:易冬容,女,汉族,1955年11月22日出生,住黄州区。原告:梅玉霞,女,汉族,1982午11月30日出生,现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梅晓霞,女,汉族,1984年3月11日出生,现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梅勇,男,汉族,1990年7月24日出生,住黄州区。上述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楼,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州区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邓光锐,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劲松,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该院员工。原告易冬容、梅玉霞、梅晓霞、梅勇诉被告黄州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勇及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楼,被告黄州区人民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童劲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损失292119.8元,被告对原告书面赔礼道歉;由被告支付本案所有费用。事实与理由:梅双阳于2017年2月19日胸痛不舒服,在下午五点半左右与其妻子坐车到区人民医院就诊后,建议住院观察,当天下午六点七点之间,管床医生曹丽找家属谈话,说血液及胸部CT的结果出来了,肺部没什么问题,但血液中血清肌酸激酶值很高,要高度怀疑心肌梗塞,说刚才的血液结果及心电图都发给同事和武汉的教授看了,反馈消息是可以观察几天,要求病人绝对卧床,饮食清淡,后病人就一直在黄州区医院观察保守治疗,后病情加重于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2月21日死亡。梅双阳死亡后经黄冈市博林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黄州区人民医院在诊治梅又阳的活动中有过错,其过错和梅双阳死亡之间有相应关系,医院最大应该负40%的责任。黄州区人民医院的过错行为(对患者病情发展预判不够,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和告知不到位)造成了梅双阳的死亡,给几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巨大损害,原告到现在还不接受梅双阳已经死亡的事实。医院应该就其过错对原告赔礼道歉。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黄州区人民医院辩称,一、被告是否有过错,以法医鉴定单位鉴定为准,被告认为其诊治过程符合医疗规范,没有过错;二、关于原告诉请赔偿数额应按法律规定计算,而且是建立在被告有过错基础上,而被告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三、原告主张被告赔礼道歉,没有依据,即使被告有过错,也是一种过失,不是故意,也不存在书面赔礼道歉。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庭审时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方主体身份。2、梅双阳户口本。证明死者户口性质。3、病历。证明梅双阳在被告处接受治疗并死亡的事实,并证明梅双阳入院时的病情和被告有过错的事实。4、死亡证明。证明梅双阳已死亡。5、鉴定书。证明梅双阳死亡,被告应该负相应责任。6、交通费、医疗费、鉴定费、住宿费、餐饮费票据,证明原告办丧事所支出的费用。7、与医生及医院工作人员录音资料。证明被告有过错,在事故发生后没有积极处理,推诿责任。被告黄州区人民医院对证据1、2、4无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从病历中看不出被告方有过错;对证据5真实性有异议,被告按照医疗规范对梅双阳进行诊疗没有过错,我们保留意见,在七天之内对该鉴定书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对证据6,医疗费发票无异议,对交通费发票有异议,交通费费用过高,对鉴定费无异议,其他费用请法院考虑;对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有无过错无法用录音来鉴定,要通过相关鉴定部门鉴定。经审核,原告提供证据1、2、3、4,由于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告提供证据5,被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申请重新复核鉴定,本院对该鉴定书依法予以认定;原告提供证据6中,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费用偏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被告对医疗费、鉴定费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原告提供证据7,系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录音,本院以上述鉴定书作为判断双方过错的依据。被告黄州区人民医院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19日,梅双阳因身体不适,被家人送至黄州区人民医院就诊,并于当日入住该医院心内、血液内科接受治疗,花去医疗费2286.98元。梅双阳于2017年2月21日死亡。经黄冈博林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黄州区人民医院在被鉴定人梅双阳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死亡的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属次要作用因素,其医疗过错参与度拟为20-40%,理论系数值为30%。另查明,梅双阳1954年6月5日出生,原告易冬容,系梅双阳妻子,原告梅玉霞、梅晓霞,系梅双阳之女,原告梅勇,系梅双阳之子。本院认为,梅双阳在黄州区人民医院就诊,在治疗过程中死亡。经黄冈博林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黄州区人民医院在被鉴定人梅双阳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死亡的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属次要作用因素,其医疗过错参与度拟为20-40%,理论系数值为30%。本院对该鉴定依法予以认定。被告黄州区人民医院应依法对梅双阳死亡承担次要赔偿责任。现结合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作如下分析认定:1、医疗费。梅双阳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286.98元,本院予以确认。2、死亡赔偿金。梅双阳死亡时已年满63周岁,根据2017年度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本院确认梅双阳死亡赔偿金为29386元/年×(20-3)=499562元。3、丧葬费。参照2017年度湖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本院确认原告方丧葬费为25707.5元(51415/2)。4、交通费。原告诉请3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5、误工费。梅双阳已年满60周岁,原告未提供其误工损失证据,原告主张其误工费,本案依法不予支持。6、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期限确定,梅双阳住院共计3天,参照《2017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标准,3天×32677元/365天=268元。7、住院伙食补助费。梅双阳住院3天,其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按50元计算,依法计算为:50元/天×3天=150元。8、鉴定费。实际发生鉴定费7000元,本院依法予以认定。9、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易冬容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原告该主张本案依法不予支持。10、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诉请50000元数额偏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被告黄州区人民医院在本案中过错程度等,本院酌情调整为30000元。上述1至9项费用共计537974.48元,由被告黄州区人民医院承担30%,即161392元,第10项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由被告黄州区人民医院承担。原告方主张被告黄州区人民医院书面赔礼道歉,因经司法鉴定被告黄州区人民医院在本次诊疗活动中负次要责任,故原告该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黄州区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易冬容、梅玉霞、梅晓霞、梅勇各项损失合计191392元,限被告黄州区人民医院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易冬容、梅玉霞、梅晓霞、梅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60元,由原告易冬容、梅玉霞、梅晓霞、梅勇承担607元,被告黄州区人民医院承担11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靖红涛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人民陪审员 董凤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阮宁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