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3民初3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惠东县东江鞋料行与惠州铭嘉利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东县东江鞋料行,惠州铭嘉利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3民初3555号原告:惠东县东江鞋料行。经营场所:惠东县黄埠镇田围海滨大道下。全国统一注册号:441323600773865。经营者:杨慈运,男,汉族,1979年8月20日出生,广东省惠东县人,现住惠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汉南,男,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1982年11月2日出生,住惠东县,被告:惠州铭嘉利鞋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惠东县黄埠海滨区R-3区E栋。全国统一信用代码:91441323MA4UHC7D8Y。法定代表人:陈日强。原告惠东县东江鞋料行与被告惠州铭嘉利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惠东县东江鞋料行于2017年10月12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要求解除诉讼查封。另查,2017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17)粤1323民初35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以13万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东支行账号为20×××86的账户存款;二、查封保证人李日贤所有的位于惠东县黄埠镇××新村混合结构三间四层楼房一栋(房屋所有权证:粤房字第××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惠东县东江鞋料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惠州铭嘉利鞋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惠东县东江鞋料行撤回起诉。二、解除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粤1323民初3555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项以13万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东支行账号为20×××86的账户存款的冻结。三、解除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粤1323民初3555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二项查封保证人李某贤所有的位于惠东县黄埠镇田围新村混合结构三间四层楼房一栋(房屋所有权证:粤房字第××号)的查封。案件受理费140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惠东县东江鞋料行负担。审 判 员 李彬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英明书 记 员 林灵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