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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世刚、王建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刚,王建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197号申请执行人:刘世刚,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建臣,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世刚与王建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建臣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秀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建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