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706财保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陶小梦、胡孔秀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小梦,胡孔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财保87号申请人:陶小梦,女,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申请人:胡孔秀,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现住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原告陶小梦与被告胡孔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陶小梦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胡孔秀银行存款50万元或者查封相当价值的财产。并以其位于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银塘花苑A-1#楼6号门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陶小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陶小梦提供担保的位于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银塘花苑A-1#楼6号门面。二、冻结被申请人胡孔秀银行存款50万元或者查封相当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陶小梦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冬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