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23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吉林省松花湖管业有限公司与张书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松花湖管业有限公司,张书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2372号原告:吉林省松花湖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法定代表人:李艳英,经理。被告:张书贺,男,1972年3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松花湖管业有限公司与张书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吉林省松花湖管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吉林省松花湖管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松花湖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00元,由吉林省松花湖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媛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延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