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5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俞如花、宗飞镔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俞如花,宗飞镔,宗旭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5581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江滨北路377号。负责人:卢妙其,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珊、毛臣安,原告单位员工。被告:俞如花,女,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宗飞镔,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宗旭云,女,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俞如花、宗飞镔、宗旭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龚旭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