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瓦房店市润丰优钢有限公司与被卢守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瓦房店市润丰优钢有限公司,卢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1102号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润丰优钢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何丰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锦,系辽宁光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卢守辉,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润丰优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守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瓦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润丰优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24885.40元及从2014年12月26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利息,诉讼费2798元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卢守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日期履行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 成代理审判员 宫元达代理审判员 刘孝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思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