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47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郝艳春、李晓强诉被告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艳春,李晓强,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4748号原告郝艳春,住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李晓强,住沈阳市沈北新区。委托代理人郝艳春,系原告李晓强妻子。被告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朴晟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洪文,系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若蒙,系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郝艳春、李晓强诉被告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艳春、李晓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晓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