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6民初29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鄄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郑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鄄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郑建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2940号原告:鄄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孙店村南。法定代表人:刘尊科,执行董事。被告:郑建波,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原告鄄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鄄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计4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文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