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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4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1741号原告王某某,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吴某某,男,满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40.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