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1741号原告王某某,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吴某某,男,满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40.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