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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刑更3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翠良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翠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355号罪犯刘翠良,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邵东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翠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罚金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1月28日交付执行。2014年9月2日、2016年1月20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刘翠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娄底监狱对罪犯刘翠良提请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翠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刘翠良共5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翠良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是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翠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0年6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