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80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高菊芳与高选楼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菊芳,高选楼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8045号原告:高菊芳,女。被告:高选楼,男。原告高菊芳诉被告高选楼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原告高菊芳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菊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菊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亚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