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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80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高菊芳与高选楼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菊芳,高选楼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8045号原告:高菊芳,女。被告:高选楼,男。原告高菊芳诉被告高选楼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原告高菊芳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菊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菊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亚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