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执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高建立与高伟基、刘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立,高伟基,刘小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1039号申请执行人:高建立(又名高狮子),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伟基(又名高晓飞),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小芬,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15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给付20000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64元、公告费170元、执行费27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高伟基名下登记有房产,本院因(2017)陕0115执1451号案已对该房产实施了查封,待房产处置后用于履行法律义务,两被执行人在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无存款,在车管所、工商局查控无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申请执行人高建立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该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5执103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江涛执行员 李 剑执行员 罗希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梦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