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2221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吉龙金融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宋吉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初943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巷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霞,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宋吉龙,男,土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吉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以无法正确提供被告住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永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文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