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2执恢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02
案件名称
赵影与黑龙江地丰涤纶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影,黑龙江地丰涤纶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2执恢1467号申请执行人赵影,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黑龙江地丰涤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龙太路。法定代表人王军,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阿劳人仲字(2013)第54-210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赵影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地丰涤纶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黑龙江地丰涤纶股份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哈阿劳人仲字(2013)第54-21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春风审判员 李德彬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伯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