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5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天赞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与仲泽全、陈荣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天赞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仲泽全,陈荣伟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5306号原告:衢州市柯城天赞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802MA28FG150X,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叶蓬村新叶260号。经营者:方建清,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珠,女,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系原告经营者之妻。被告:仲泽全,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被告:陈荣伟,男,汉族,成年,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原告衢州市柯城天赞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与被告仲泽全、陈荣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衢州市柯城天赞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柯城天赞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528元,减半收取764元,由原告衢州市柯城天赞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吴 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金佳慧书 记 员 吴仕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