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凤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9刑初240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凤宇,男,1983年1月28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宁城县。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7)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凤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阿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凤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末至2017年初,被告人张凤宇多次收购付强、孟祥轩、高洪铭(均另案处理)等人盗窃所得的手机。经宁城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凤宇收购的手机价值人民币3600元。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手机卖场专用票据、常口信息;2、鉴定意见:3、指认笔录及照片;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5、被害人吴某、周某1、崔某的陈述;6、被告人张凤宇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凤宇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凤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末至2017年初,被告人付强、孟祥轩、高洪铭盗窃吴天宇、周某1、崔某的手机。被告人张凤宇将被告人付强、孟祥轩、高洪铭盗窃的手机收购。经宁城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凤宇收购的手机价值人民币3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凤宇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l、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宁城县公安局分���于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月9日、2017年1月11日、2017年1月14日、2017年1月8日、2017年1月18日、2017年1月23日决定对吴天宇手机被盗案、王某手机被盗案、曹阳摩托车被盗案、周某1手机被盗案、李一鸣电动车被盗案、刘浩摩托车被盗案、崔某手机被盗案立案侦查。2、被害人吴某陈述证实,2016年12月31日中午,他的金色苹果6S手机放在正基洗浴洗休息大厅沙发扶手上,他在的沙发上睡着了,下午2点40分睡醒后发现手机不见了。3、被害人周某1陈述证实,2017年1月14日晚上十点多,她和丈夫在宁城国际酒店洗浴大厅的椅子上躺着玩手机,后来他俩都睡着了,凌晨四点多的时候,她丈夫发现放在桌上的多色后壳OPPOR9PLUS手机丢了,报警后查看监控发现是凌晨三点多被一个瘦一点的男的拿走的,和这个男的一起的还有一个胖一点的男的,拿走手机后他们就出了国际酒店大厅,打了一辆出租车顺着中央大街走了。1月17号的晚上,她和朋友一起吃完饭出来看见了偷手机的两个男子,她和朋友把他俩带到车上拉到了刑警队。4、被害人崔某陈述证实,2017年1月13日下午4点40分左右,他在正大修理铺干活时把我金黄色0PPOR5手机放在修理铺门口的架子上,干完活后发现没有了,调取监控发现两个不认识的男的把手机拿走了。5、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宁城县公安局扣押张凤宇0PPOR9手机一部、孟祥轩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扣押富聪颖VIVOX6PLUS手机一部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6、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王昌奇指认孟祥轩、付强、高洪铭的案现场及销赃地点。7、视听资料(光盘四张)证实,付强指认盗窃现场时的同步录音录像。8、被害人崔某、周某2提供手机卖场专用票据证实,崔某于2016年10月16日购买价值1700元手机一部,周某2于2016年5月8日购买价值3499元手机一部。9、鉴定意见证实,被盗苹果(6S)牌手机一部(已灭失),认定价格2000元;被盗OPPO(A59)牌手机一部(已灭失),认定价格600元;被盗OPPO(R9PLUS)牌手机一部(已灭失),认定价格1000元。10、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张凤宇的自然身份���12、被告人张凤宇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我在天义镇鸿业时代购物商场一楼1066厅开了凤宇手机维修门市。2016年12月30日左右,收了孟祥轩、高洪铭的一部苹果6S手机。2017年1月10日左右,收了一部0PP0一R9手机。2017年1月12日,我以500收了孟祥轩等人一部手机。2017年1月15日,以1000元收了孟祥轩等人的一部OPPO一R9PULS手机。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凤宇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凤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凤宇犯罪情节较轻,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单处罚金。根据被告人张凤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凤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周艳玲审判员白东平人民陪审员王国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尹淑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