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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刑初(速)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杜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4刑初(速)581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杜某,男,1998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安丘市。判决结果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索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佳丽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公刑诉[2017]615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5月3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杜某至青岛市城阳区泰德苑小区5号楼3单元东侧,盗窃王某某停放的一辆FELT牌蓝白相间变速山地自行车,后该在城阳区正阳路职教中心公交站站牌处销赃,得款人民币100元挥霍。2017年6月5日12时许,被告人杜某至青岛市城阳区民生花园小区5号楼2单元楼道内,盗窃丛某停放的M-L-DE牌黑绿相间自行车一辆,自行车已经发还丛某。2017年6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杜某至青岛市城阳区民生花园小区17号楼2单元单元门外,盗窃葛某某停放的韩美牌红白相间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8元,自行车已发还葛某某。2017年6月7日13时许,被告人杜某至青岛市城阳区东果园小区41号楼5单元单元门外,盗窃陈某某停放的一辆DTFLY牌黑橙相间公路变速自行车,后于当日19时许在城阳区泰德苑小区被保安抓获,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936元,自行车已发还陈某某。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杜某的刑事责任,该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金。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赃车被追回发还,可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