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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4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杨鹏峰与贾建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鹏峰,贾建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4538号原告杨鹏峰,男,1962年9月4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贾建鹏,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鹏峰与被告贾建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鹏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杨鹏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退付原告杨鹏峰730元。审判员  刘志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