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4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杨鹏峰与贾建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鹏峰,贾建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4538号原告杨鹏峰,男,1962年9月4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贾建鹏,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鹏峰与被告贾建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鹏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杨鹏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退付原告杨鹏峰730元。审判员 刘志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