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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姜畅与逯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畅,逯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130号申请执行人姜畅,女,汉族,1982年3月6日生,住前郭县。被执行人逯遥,男,汉族,1979年2月10日生,住前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畅与被执行人逯遥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吉0721民初5249号调解书。该调解生效后,申请人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要求给付欠款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执行费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1民初5429号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 宏审判员 范伟旭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尹法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