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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9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朱凌云与刘式盆、常熟市众联世纪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凌云,刘式盆,常熟市众联世纪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9451号原告:朱凌云,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文杰,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心刚,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式盆,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民,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众联世纪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嫩江路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0727384423。法定代表人:姜晓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俊芳,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岳,该公司员工。原告朱凌云与被告刘式盆、常熟市众联世纪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朱凌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凌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春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尤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