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6执1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超英与被执行人朱少红、何方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超英,朱少红,何方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6执1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超英被执行人:朱少红被执行人:何方伟本院在执行朱超英与朱少红、何方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6)湘1026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少红、何方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朱超英支付借款本金340000元及利息3200元(2016年10月1日以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8806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18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少红、何方伟有两套房产,其中一处房产位于汝城县城××镇滨河东路××花××室,所有权证号:00016101号,该房产已被本院(2017)湘1026执118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刘伟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目前正在评估拍卖阶段;另一处房产位于汝城县××大道西侧城××住宅小区××室毛坯房,所有权证号:00019726号,何方伟与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汝城管理部签订抵押合同(抵押贷款金额20万元),该套房屋已被本院查封,暂时不宜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何方伟系中共汝城县委办公室职工,月平均工资约3026元。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向汝城县财政统发工资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从2017年11月起提取被执行人何方伟的工资收入每月2000元,划满454887元为止。除上述财产及收入外,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并经院长批准,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6)湘1026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朱超英发现被执行人朱少红、何方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梁审 判 员 张 勋代理审判员 詹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春燕附:所适用法律条款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