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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6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罗湘武与曾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湘武,曾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6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湘武,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曾若,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刘 寿审判员  胡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鹤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