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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民初3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郑维爱与张磊、马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维爱,张磊,马庆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E*MERGEFORMAT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3147号原告:郑维爱,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霞浦县。被告:张磊,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马庆国,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原告郑维爱诉被告张磊、马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郑维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维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为5900元,由郑维爱负担。审判员  陈鹏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项婴莹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