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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10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泸州市龙马潭区晟华建材经营部、四川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龙马潭区晟华建材经营部,四川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10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晟华建材经营部,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西南商贸城15区首层1街6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04MA64M41921。经营者:徐远彬。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启蒙,四川为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2栋1单元6楼602、604、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9869538。法定代表人:曾广宝。本院在执行泸州市龙马潭区晟华建材经营部与四川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川0504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四川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350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代理审判员  邓新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金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