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82民初24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张金梅与刘小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梅,刘小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82民初2493号原告张金梅,女,1953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传河,辉县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小顺,男,1954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原告张金梅与被告刘小顺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金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传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小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7月19日20时许,原被告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在薄壁镇卫生院住院治疗41天。2016年11月17日,辉县市公安局作出辉公(薄)行罚决字【2016】100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告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就医疗费等损失,被告拒不赔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11000元。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辉县市公安局薄壁派出所辉公(薄)行罚决字【2016】100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公安卷宗各一份,证明被告殴打原告致伤的事实。2、薄壁镇卫生院住院诊断证明及出院证各一份。3、薄壁镇卫生院病历一份。4、薄壁镇卫生院住院每日清单一份。证据2、3、4证明原告住院治疗情况及花费。5、薄壁镇卫生院住院收费票据一张及辉县市人民医院门诊收费票据二张。证明原告门诊及住院花费共计4661.61元。6、辉县市金城量贩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原告工资卡一份、银行卡交易明细一份。证明原告的月工资为1110元。7、交通费票据70张。证明原告花费交通费350元。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相互印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原告当庭陈述意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7月19日20时许,原被告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被告将原告打伤。2016年11月17日,辉县市公安局薄壁派出所对被告作出辉公(薄)行罚决字【2016】100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告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受伤后到薄壁镇卫生院住院治疗41天,花费医疗费3963.24元。经诊断为头外伤,左耳外伤。住院期间,原告在辉县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花费医疗费97.97元。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损失,双方协商未果。涉诉在案。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被告将原告打伤,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的范围为:1、医疗费,原告住院及门诊花费4061.21元,予以支持。2、误工费,原告主张月工资1100元,日工资36.7元,住院41天,共计1504.7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3、护理费,原告主张住院期间由其女儿孙珊珊一人护理,依照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及其他服务业年收入33857元,住院41天计算,共计3803.16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4、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每天15元,住院41天计算,共计615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5、交通费,原告主张350元,结合原告住院地点、次数、人数等情况,本院酌定支持100元。以上费用共计10084.07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小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张金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一万〇八十四元〇七分。驳回原告张金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刘小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东升人民陪审员  周在霞人民陪审员  韩 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葛文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