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7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绍惠与青岛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惠,青岛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7285号原告:王绍惠,男,汉族,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熙江,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越,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266号。法定代表人:宋德山,董事长。原告王绍惠与被告青岛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给无法给被告青岛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材料。经本院释明,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住址,也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释明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也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4046元,退回原告王绍惠。审判长 孟爱君审判员 刘伟春审判员 周 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玉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