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43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4321号原告:曹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曹某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孟立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冰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