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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余雪洪、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雪洪,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2071号申请执行人:余雪洪,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住宁国市中溪镇工业集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雪洪与被执行人宁国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房地产登记信息、车辆所有信息、互联网金融存款,均未查询到有效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民一初字第390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黎 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