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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230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河南先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华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先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华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3096号原告河南先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中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连杰、魏雷明,河南格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华伟,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先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华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先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先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华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雷海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