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2财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武国霞、苑金慧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国霞,苑金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财保148号申请人:武国霞,女,198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申请人:苑金慧,男,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申请人武国霞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苑金慧驾驶的鲁N×××××号轿车予以扣押,并交纳现金4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苑金慧驾驶的鲁N×××××号轿车扣押至宁津县众合停车场内,扣押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武国霞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赵兰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