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23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马关倾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关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234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关倾,男,1996年8月8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因本案其中一宗盗窃于2017年5月6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期限自2017年5月6日至2017年5月16日)。因本案于2017年5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2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关倾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宜武出庭支持公诉,马关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马关倾7次在中山市东区、石岐区、西区等地盗窃他人店铺内的财物,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1月7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马关倾窜至中山市东区银通街恒信花园B区56号被害人何某经营的罗莱专卖店,从大门门缝钻入店内,盗走店内的现金人民币670元和华为牌手机1台(无法核价)。破案后,赃款赃物未能缴回。2.2016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马关倾窜至中山市东区新宁街路口对面人行道处被害人郭某经营的稻之味快餐店,从大门门缝钻入店内,盗走现金人民币1500元和手机1台(无法核价)。破案后,赃款赃物未能缴回。3.2016年12月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马关倾窜至中山市石岐区恒基花园旁被害人张某经营的欧可咖啡店,从大门门缝钻入店内,盗走店内手机1台(无法核价)。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4.2016年12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关倾窜至中山市石岐区莲塘东路14号15卡被害人林某经营的林小媛甜品店,从大门门缝钻入店内,盗走店内现金人民币400元和手机1台(无法核价)。破案后,赃款赃物未能缴回。5.2017年1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关倾窜至中山市东区远洋城万象花园155卡被害人江某经营的黑丝令头皮健康管理中心,从大门门缝钻入店内,盗走店内的OPPO牌A31C型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600元)、苹果牌iPadAir2平板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000元)。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6.2017年5月5日晚上,被告人马关倾窜至中山市西区天悦城被害人汪某经营的摩登秀美容中心,从大门门缝进入店内,盗走店内的现金人民币215元。破案后,赃款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7.2017年5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关倾窜至中山市石岐区民富路17号4卡��害人钟某经营的稷下教育店,从大门门缝进入店内,欲盗窃店内财物时被保安抓获交公安机关归案。归案后,马关倾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马关倾因本案第六宗盗窃于2017年5月6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期限自2017年5月6日至2017年5月16日),截至2017年5月26日,马关倾已被羁押11天。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关倾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关倾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应当责令退赔。马关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关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2017年5月26日前被羁押的11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马关倾退赔被害人何某被盗的人民币670元、华为牌手机1台;退赔被害人郭某被盗的人民币1500元、手机1台;退赔被害人张某被盗的手机1台;退赔被害人林某被盗的人民币400元、手机1台;退赔被害人江某被盗的损失人民币2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昀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翟燕云吴曼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