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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29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田树峰与被告李忠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树峰,李忠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2904号原告:田树峰,男,195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李忠金,男,52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原告田树峰与被告李忠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原告田树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树峰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田树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丽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思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