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44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金建敏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陈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建敏,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陈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44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建敏,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温州大道1707号一层、七层至九层,组织机构代码74902132-1。负责人:钱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虞伟国,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系被上诉人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武,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系被上诉人员工。原审被告:陈静,曾用名陈王静,女,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上诉人金建敏因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原审被告陈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4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建敏以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庭外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建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建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1220元,由金建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洁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翁若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