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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朱玉健与房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健,房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11执22号申请执行人朱玉健,男,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房梅,女,1976年7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6)皖0311民初187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房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房梅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房梅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治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