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4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琴与山东晨宇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琴,山东晨宇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4365号原告:刘琴,女,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逄焕亮,青岛黄岛隐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长志,青岛黄岛隐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晨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逯家庄。被告:王建国,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琴诉被告山东晨宇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诉状载明的山东晨宇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建国的地址,本院向其邮寄送达应诉材料,邮政部门以原址查无此人为由退回本院。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在规定时限内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6400元,退还原告刘琴。审判员 陶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