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9006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湖北省天门泵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省天门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6执31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天门泵业有限公司王伏林等77名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利,男,湖北省天门泵业有限公司职工,住天门市。被执行人:湖北省天门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渔薪镇人民东路34号。法定代表人:朱遂高,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天门泵业有限公司王伏林等77名职工与被执行人湖北省天门泵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省天门泵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省天门泵业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并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人社理字[2016]第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少华审判员  聂少红审判员  XX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