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3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淑芬与肖巧达、黄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芬,肖乔达,黄开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3执186号申请执行人:李淑芬,女,1971年7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彩云镇路撒村委会小路撒村。被执行人:肖乔达,男,1954年7月20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城漾月东路10号附06号。被执行人:黄开萍,女,1962年8月2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城漾月东路10号附06号。本院在执行李淑芬与肖乔达、黄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师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云0323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000000元、借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56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决定将被执行人肖乔达、黄开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肖乔达、黄开萍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暂时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执结标的为借款本金1000000元、借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56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肖乔达、黄开萍未自觉履行相应法定义务应予强制执行,但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肖乔达、黄开萍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肖乔达、黄开萍有确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凭此执行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天泽审判员 周宗明审判员 马骏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翟玉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