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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13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埃摩森人力资源服务成都有限公司与成都满堂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埃摩森人力资源服务成都有限公司,成都满堂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3477号原告:埃摩森人力资源服务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1幢2单元15层1503号。法定代表人:仪强,总经理。被告:成都满堂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郫筒镇文信路88号海骏达·蜀都1号8栋1层64号。法定代表人:张原茂。原告埃摩森人力资源服务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满堂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埃摩森人力资源服务成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埃摩森人力资源服务成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埃摩森人力资源服务成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8元(已减半),由原告埃摩森人力资源服务成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银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庄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