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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民初4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童孟江、徐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童孟江,徐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4327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恒,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永璐,该公司员工。被告:童孟江,男,侗族,住贵州省石阡县。被告:徐芹,女,仡佬族,住山东省无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童孟江、徐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童孟江、徐芹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2元,由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万 洪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人民陪审员  刘新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 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