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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594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徐云峰与许昌荣鑫置业有限公司、蔡会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云峰,许昌荣鑫置业有限公司,蔡会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5944号之三原告:徐云峰,男,汉族,1970年1月7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许昌荣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新许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建永,任经理。被告:蔡会卿,男,汉族,1970年8月5日出生,住许昌市东城区。原告徐云峰诉被告蔡会卿、许昌荣鑫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徐云峰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云峰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云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计12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徐云峰负担。审判员  李艳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巍红 微信公众号“”